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