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排水设施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

(一)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由区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二)排水户红线范围内自建排水设施的管养由排水户负责,红线范围外自建排水设施的管养由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产权不清晰且历史遗留问题严重的区域,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统筹实施。

(三)管渠、检查井、泵站等排水管网清理所产生的淤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