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雨污分流地区,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排洪渠(沟);(二)在已建有污水截流管(沟)的区域,污水直接排入排洪渠(沟);(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