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市政排水设施。排水主管部门发现相关情况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或者告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餐饮、酒店、汽车修理、洗车、美容美发、加油站、农贸市场、屠宰场、食品加工等经营单位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格栅井、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