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