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施工需要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拆除临时接驳井等设施并恢复原状。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排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排水户提出延期申请的,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五年。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