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非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申请排水许可证的,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工业废水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水质净化厂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水质净化厂出水稳定达标的,不得排入污水系统。区排水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