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排水许可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申请符合条件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