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二)未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