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的;

(二)未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