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热源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等,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