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六章 应急保障与监督第五十条有效热源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等,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