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成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