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书面给予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的;(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