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商品房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