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在每年供热期前及时、足额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热用户进行催缴。热用户自接到催缴通知后满五日仍未交纳热费的,按照供热合同的具体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