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供热期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未达到供热标准的,其责任划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责任划分不清且存在分歧的,经供热企业或热用户提出申请,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