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向社会承诺并公布服务质量和标准,设置并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三)供热期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检修、更新改造,保证设施正常运转,供热前应进行注水、打压、冷运等工作,注水时应提前通知热用户;

(四)按照规定实行错峰启炉;

(五)建立完善供热管线等设施档案,对不明确的供热管线进行探测,配合做好市政管网统计普查工作;

(六)按照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并将供热监测温度等供热运行参数上传至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

(七)做好供热能耗监测与分析,提高供热计量及科学调控能力;

(八)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九)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