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及经营许可确定的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提供供热服务。

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供热区域、供热方式。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