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