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前,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热源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设计施工,并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经营企业签订入网协议。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