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与供热面积相适应,满足节能环保以及供热参数、分户控制等要求。

新建热力站的,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