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线。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庭院、厂区或者住宅小区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