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燃煤锅炉,建设供热调峰锅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