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