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有效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