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及其赡养人免费提供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