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