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部门是城乡规划监察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举报或者控告;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城乡规划的遵守情况,查阅、复制与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依法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