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