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二章 规划实施与监管第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