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市自然资源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