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市自然资源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