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筑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