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