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涉嫌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或者接到有关部门、单位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当事人对限期拆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移交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政府征收中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