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和铁东区所属山门镇、石岭镇、叶赫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的,应当于发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部门举报,并可以进行劝阻和制止。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或者执照时,发现涉嫌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向市自然资源部门举报。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或者提供服务中,发现涉嫌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的,可以向市自然资源部门举报,并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