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第七条已废止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53年1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