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第八条已废止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53年1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