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53年1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