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三十三条有效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