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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有效

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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