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