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