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组织活动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者其办事机构应当约谈活动的主办、承办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需要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