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