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