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政策;(二)指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三)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四)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