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政策;

(二)指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

(三)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