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推进信息化建设,发挥科技手段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支撑作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