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表彰奖励、优待和宣传工作;

(五)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