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培育与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对不文明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