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公共服务场所实施不文明行为,扰乱公共服务秩序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人无正当理由继续实施的,公共服务单位可以暂时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