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培育与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公共服务场所实施不文明行为,扰乱公共服务秩序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人无正当理由继续实施的,公共服务单位可以暂时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